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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7月15日星子讯(黄玲) 九江市星子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成功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12月15日10时许,星子县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桃源大道与南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许某驾驶的改装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许某和案外人王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做出了"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书。经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某的伤势已构成一级伤残,今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许某家中父母年世已高,儿子仍系未成年,此次遭遇交通事故可谓是雪上加霜。在事故的赔偿事宜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许某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许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星子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县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中心陈娟玲律师承办。
陈律师受理后,约见了许某,在了解许某的基本情况、案情及诉讼请求后,立即着手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向星子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请判决:1、小车驾驶员欧某赔偿各项损失716788.05元;2、星子县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星子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因事故发生后,许某与小车驾驶员欧某的代理人双方之间经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有约束力的调解书,故法院判决星子县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许某612670元。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经过法律援助中心陈律师的不懈努力,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原告许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既赢得了诉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彰显了法律援助为人民的服务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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