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对乡(镇、场、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市本级设立的“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救助对象报市政府审批。
(五)临时救助备用金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1500元以内(含1500元)的临时救助均从备用金中支出,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生活困难的;5.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6.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因选择就读私立学校造成生活困难的;7.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9.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0.因打架斗殴、自残、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导致困难的;11.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12.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不应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情形;1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源自南康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