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1日施行)规定,现将我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庐山风景区及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电气设施安全保护区;
5、国家机关办公区、工业园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各学校教学区;
6、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
西侧沿秀峰景区前环山公路以南至钵盂山以东,向北沿绕城高速以东至长虹港杨家港段以南,沿长虹港至邬家以北,玉京山东南至白鹿镇进观音桥景区路口以南,向东至盛鸿机床东侧规划路以南,沿规划路向南至华业精工东侧规划路以西,沿清泉涧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以西,沿湖岸线向南至紫阳堤以内,向西沿湖岸线至秀峰港以内,东牯岭以北至秀峰景区,及鄱阳湖西大道西侧(至钱湖拐弯处)属禁燃范围(图附后)。
禁燃时间:暂定为五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禁燃种类:全市在上述禁燃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经查实举报的线索每起奖励500元,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10日
来 源:中国庐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