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雪已过,气温骤降,但庐山市法院执行干警一大早却已集结完毕,前往庐山市牯岭镇执行庐山某运输公司与胡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庐山某运输公司与胡某某于2008年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到期后,胡某某未按合同撤离租赁地点,庐山某运输公司遂将胡某某诉至法院。经庐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撤离租赁地点,并支付相应的占用费。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庐山某运输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干警高度重视该涉企执行案,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胡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为尽快将案件执行到位,助力企业发展,法院执行局做好行动方案,于11月30日一大早直接驱车奔赴租赁地点开展执行工作。庐山市法院执行干警秉持着“办理一件案子,化解一起纠纷”的理念,当即在租赁地点做起调解工作,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陈明利弊,顶着山上的低温,经过执行干警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胡某某当即配合法院执行,当场支付了占用费,并撤离了租赁地点。
此次执行行动是庐山市法院“集中攻坚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和“赣鄱利剑—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执行行动”的缩影,下一步,庐山市法院干警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加大执行力度,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法治力量。
来源: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