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西省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应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管理流程和相关事宜进行规定,特此告知如下:
1.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提前与医德医风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预约,填写《庐山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发送至电子邮箱
2922352282@qq.com进行预约登记,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进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2.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5)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6)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 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3.接待时间:
星期四下午14:30-17:30
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4.接待地点:
庐山市人民医院党建活动室
(门诊1栋二楼)。
5.接待内容: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6.相关要求:
(1)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院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科室工作人员预约,医德医风管理科室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德医风管理科室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2)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院医德医风管理科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3)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4)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功能检查科室和行政办公区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商业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5)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6)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7)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8)供货企业业务员来院开展送货维修等日常工作,只能到指定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他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9)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德医风管理科室同意,并在相关科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10)医药代表应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来源: 庐山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