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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等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持续推进长江、鄱阳湖“十年禁渔”行动,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庐山市公安局加强对涉水领域犯罪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运输、贩卖鄱阳湖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水产资源的良好发展。 你看看你使用了什么渔具,非法使用禁用渔具蝴蝶钩锚鱼! 7月10日,蓼南派出所接到庐山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移送的两起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线索。经初查,嫌疑人尹某、程某于今年4月底在辖区新华村沟子口鄱阳湖禁捕水域非法使用禁用渔具蝴蝶钩锚鱼,被渔政执法大队与水警大队当场抓获。随即民警依法对尹某、程某展开调查。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尹某、程某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尹某、程某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千万不要铤而走险 抱着侥幸心理去非法捕捞 一旦被抓追究刑事责任 后悔莫及 也请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让我们一起努力 坚决保护好家园的绿水青山 守护好子孙后代的“金山银山” 来源:庐山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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