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庐山市法院审结一起涉石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曾某进行石材买卖多年,双方涉及石材往来交易共计数十万元,前期曾某对购买石材款项均如期如数支付,但在最后一次石材买卖中,双方达成石材交易款项28080元,被告曾某仅支付原告赵某石材款2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尾款,被告不仅不支付,反而把原告赵某微信拉黑。原告赵某在多次发送微信显示被对方拒收、打电话被拒接后,以微博发帖等方式向被告曾某主张货款,并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曾某即刻支付石材尾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曾某坚称双方往来货款数十万元均已结清,并不欠原告赵某尾款,但对双方聊天记录中原告发送其载明石材款28080元的结算单并已支付22000元的事实表示认可。被告曾某辩称原告赵某石材存在瑕疵,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在前期向原告赵某进行主张,只是在支付22000元货款后以自动抹零不予支付并将原告赵某微信拉黑的方式予以处理;并在答辩中辩称,原告赵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即使存在尚欠货款,被告曾某也无需再向其支付。
法院判决
经审查,该院判决:由被告曾某向原告赵某支付石材款6080元。曾某不服并上诉至九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秉承诚实守信的态度,依法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系存在瑕疵,应当及时提出并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处理。而不能像本案中的曾某,虽辩称对方履约存在瑕疵,却从未主张,并在双方结算过后,通过自动抹零不予支付尾款并将对方微信拉黑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显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抗辩理由。此外,拒接电话及拉黑不接收对方微信催讨消息的方式,也并不能成为阻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只能是掩耳盗铃、一叶障目。当事人在面对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均应文明守信,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加以维护。
来源:庐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