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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骑行 从“头”开始 庐山市公安交警再曝光一批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 为了安全 希望大家赶紧把头盔戴起来! 2023年03月11日15时33分,当事人帅某花(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6703****6X)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庐山大道峰德新区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6时08分,当事人蔡某梅(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7005****4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段,未佩戴安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5时51分,当事人杨某鑫(男,身份证号码 360427200311****15)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庐山大道峰德新区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5时51分,当事人徐某哲(女,身份证号码 360481199201****4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庐山大道峰德新区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5时51分,当事人刘某珍(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7312****27)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庐山大道峰德新区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6时23分,当事人胡某某(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7210****4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6时23分,当事人汪某霞(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9808****2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6时23分,当事人周某(女,身份证号码 360427199707****26)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3年03月11日16时23分,当事人宋某华(男,身份证号码 360427198901****36)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秀峰大道山水阳光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当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头盔对于电动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1. 佩戴头盔时一定要系上系带,如果不系带,或者系得太松,一旦受到碰撞,头盔便会轻易地弹飞出去,也就起不到保护作用了。 2.选择头盔时要选择和自己头型大小相当的头盔,太大太小都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庐山市公安交警提醒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驾乘摩托车电动车 一定要自觉佩戴头盔 不仅要戴上头盔 更要系牢卡扣 别让安全头盔沦为摆设 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
来源:庐山市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