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庐山市法院对殷某、洪某、刘某等5人倒卖文物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被告人近亲属参加旁听。该案涉及宋代文物73件。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殷某、洪某、戴某、张某等人至九江市某乡附近山上进行探测挖掘,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进行挖掘,挖掘出瓷枕等物品。2022年6、7月,殷某、洪某、戴某、张某再次至该山进行探测挖掘,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对古墓葬实施盗掘,盗得金属器、瓷器等十余件物品,大家商议待将两次挖掘出的物品销赃后予以平分。
2022年6月,殷某、洪某听说梅某(另案处理)家中有早年迁坟挖出的一批古董,欲帮梅某出卖该批古董,两人商议从中抽取相应的好处费。
2022年7月初,殷某与被告人刘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取得了联系,刘某称其联系了收购古董文物的买主来庐山市看货,殷某将该消息告诉了洪某,洪某便加了刘某的微信。2022年7月13日,刘某从甘肃至庐山市与殷某、洪某见面商定交易事项,在庐山市温泉镇某酒店待买主前来看货交易。洪某联系梅某欲借此次交易机会将其持有的古董一同出卖,梅某应允。洪某、殷某、刘某三人先至该酒店,后洪某将梅某及其古董带至酒店大厅,四人至酒店房间。洪某、殷某将物品依次在房间内摆开,待买主前来验货交易。13日16时许,买主按照刘某发的位置至该酒店,刘某查看了买主购买文物所准备的资金,随后刘某将买主带至房间对现场摆放的物品进行查看,后殷某、洪某、刘某、梅某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疑似文物的瓷器、银器、锡器、铜器一百余件及在洪某车上疑似盗墓的工具被扣押。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殷某、洪某、戴某、张某挖掘的盗坑所涉墓葬的时代为北宋时期,属古墓葬,是反映北宋时期社会文化、丧葬习俗的重要实物资料,具有较重要的历史文物价值。在该处盗得的陪葬品共14件,为典型北宋时期器物,属一般文物。从梅某家迁坟挖出的木质器物 5件、锡制器物8件、宋钱41 枚、银器1件、瓷器4件,共计59件,为宋代物品,属一般文物。
2022年7月13日,殷某、洪某、刘某在庐山市温泉镇某酒店房间被湖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22年7月18日,戴某、张某在庐山市区被湖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五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洪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73件,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14件,情节严重,对殷某、洪某、刘某、戴某、张某5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五人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组织控辩双方及被告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高效规范,控辩双方都充分地发表了意见。五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法律,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作出了深刻忏悔。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依法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历史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也是维系情感、凝聚力量、传承精神的重要承载。法律规定,文物原则上均归国家所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属于违法行为。文物一旦流于海外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切勿为了牟利倒卖文物,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庐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