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旅游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游客在庐山景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朱某系一名江苏游客,2022年7月30日来庐山游玩时在景区某超市(被告处)购买了十包竹笋,共花费580元。原告回家后发现竹笋包装上生产厂家于生产日期之前就已注销,且生产许可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原告诉求进行调解,但被告拒不接受十倍赔偿。原告于是向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退还购物款580元以及十倍赔偿金5800元。
审理经过
庐山市人民法院旅游法庭受理该案件后,为方便外地游客诉讼,减轻诉讼成本,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经法官耐心释法,被告认识到作为经营者销售不合符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朱某认可竹笋本身并未造成其损失,故同意减少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向原告赔偿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