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从“头”开始
骑乘二轮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是对生命安全的有效保障
纵使交警蜀黍百般叮嘱
仍然有不少市民存有侥幸心理
既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这期庐山市交警继续
对一批未佩戴安全头盔者进行曝光
2022年10月20日10时26分许,当事人董某礼(男,身份证号:360427195612****1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湖滨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10时33分许,当事人余某腾(男,身份证号:360427198708****1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湖滨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9时44分许,当事人李某平(男,身份证号:360427196410****1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湖滨路湖滨星都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10时13分,当事人朱某英(女,身份证号:360427200011****2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10时14分,当事人郭某山(男,身份证号:360427195407****1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10时17分,当事人刘某林(男,身份证号:360427196102****1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20日10时25分,当事人欧阳某林(男,身份证号:360427194905****15),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
带头盔≠戴头盔
放在车筐里的头盔、
挂在车把手上的头盔
并不能保护你的安全
别让安全头盔成为摆设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