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着急有事,忘记戴头盔了”
“我去的地方很近,下次不会了”
······
对于自己不遵守交规的行为
有些人总是以万千借口来搪塞
但是询问可以搪塞
安全却不可以
庐山市交警持续对
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不戴头盔”违法行为
进行曝光!
2022年10月15日10时41分,当事人彭某平(男,身份证号:360427197805****1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5日10时48分,当事人张某香(女,身份证号:360427196808****29),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5日10时51分,当事人王某金(男,身份证号:360427199012****18),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0时30分许,当事人黄某云(女,身份证号:360427197510****2x),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0时09分许,当事人陶某山(男,身份证号:360427196512****1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柳絮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6时14分,当事人崔某兰(女,身份证号:360427197201****4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6时26分,当事人党某旭(男,身份证号:211281200403****15),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6时34分,当事人张某君(男,身份证号:360427197508****37),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7日16时42分,当事人陶某刚(男,身份证号:360427195809****18),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庐山市交警提醒
严格遵守交规
骑乘戴好头盔
安全非小事
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