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是人体最脆弱
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
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
头部与坚硬的物体产生碰撞
无异于以卵击石
曝光台又来啦!
2022年10月12日09时32分,当事人陈某新(男,身份证号:360402197009****10),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海会集镇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26分,当事人蔡某和(男,身份证号:360427196807****37),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28分,当事人杨某豪(男,身份证号:360427199904****16),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30分,当事人陈某莲(女,身份证号:360427199601****2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40分,当事人汤某清(男,身份证号:360427199409****3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13分,当事人唐某平(男,身份证号:360427198511****10),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隘口街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27分,当事人钱某林(男,身份证号:360427197001****18),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隘口街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31分,当事人任某辉(男,身份证号:362201197004****10),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隘口街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07分许,当事人谭某钢(男,身份证号:360427198301****3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湖滨路中科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10月12日10时37分许,当事人彭某勇(男,身份证号:360427197609****12),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南康大道蔡岭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庐山市交警温馨提示
“带”头盔≠戴头盔
错误的佩戴方式=没戴头盔
安全骑行从“头”开始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就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自觉遵法守规
正确佩戴头盔
安全文明行车
来源庐山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