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从“头”开始
越来越多的人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
都自觉佩戴上了安全头盔
然而,总有少部分人
要风度不要安全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
仍然不佩戴安全头盔
这不,庐山市交警蜀黍继续曝光一批
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骑乘人员
2022年9月15日15时37分,当事人胡某文(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6805****15),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加油站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5时37分,当事人欧阳某(女,身份证号码360427199210****44),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加油站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5时36分,当事人潘某平(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6708****33),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秀峰大道加油站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5时16分,当事人黄某海(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8606****17),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鄱阳湖南大道红绿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6时55分,当事人但某祥(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9806****10),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隘口街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7时15分,当事人曹某某(女,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06****21),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105国道通书院小学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9月15日17时17分,当事人钱某水(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506****13),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在105国道通书院小学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带了,没戴”
“忘了,没戴”
“太热,没戴!”
“发型会乱,没戴!”
“我只骑一条街就到了,没戴!”
......
这些都不是理由
交警蜀黍再次提醒大家
骑乘电动车、摩托车时
务必佩戴好安全头盔
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庐山市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