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令》
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在调解成功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后再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当事人履行监护职责,切实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7岁的大儿子和8岁的小儿子由父亲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母亲张女士享有探视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李某从事货运行业,经常需要出差外出。而张某在家附近的羽绒服厂加工衣服,之前孩子的生活学习方面,母亲张某关心的比较多。而在李某、张某闹离婚的这段时间,孩子一直在爷爷奶奶处生活,爷爷奶奶仅能保证两个孩子的日常吃穿,对于孩子的教育力不从心,孩子们的成绩亦有所下滑。
为有力敦促李某与张某履行好监护职责,该院在案件调解成功之后向原、被告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李某、张某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给与孩子亲情关爱,要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孩子在校生活和学习情况,对于张某的探望,李某应积极配合。李某、张某在签收《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承诺会相互配合,积极履行作为家长的监护责任。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依靠,也是其心灵最温暖的港湾。无论分居或离异,父母都需厘清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孩子能继续在父爱、母爱的滋润下健康成长。
今后,庐山市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筑牢法治保护网,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或不履行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原自庐山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