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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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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02日10时51分许,张某群驾驶九江临时F3**6号三轮电动车,在庐山市南康镇白鹿大道路段左转弯与马某松驾驶车牌号为豫QM***3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群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来源庐山市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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