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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广大居民朋友们:
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擅自从路灯电杆内接用电源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针对发现的此类情况我局已将相关设备予以拆除,若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我局将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在此,我局温馨提示,擅自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用电源不仅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属于窃电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后将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窃电数额较大的话,按照盗窃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窃电的过程中乱接电源线,不仅会对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威胁,也容易导致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请广大居民朋友切勿从城市照明设施接用电源,并积极向我局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92-2675298、0792-2675862。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6月2日
来源:庐山市城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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