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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庐山市林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于1971年8月26日设立,先与农业局合署办公,1972年2月独设林业局至今,为科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森林资源监理股、造林发展股3个机构,下辖林业技术推广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庐山市水上木材流通监督管理站、隘口林业工作站、白鹿林业工作站、华林林业工作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7个事业单位。另外承办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全局共有在编干部职工41人,其中行政编制实有9人,事业编制实有32人;离退休干部职工34人。现在专业技术人员21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9人。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承担全市狩猎证审核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措施和办法。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产业建设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产品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产业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庐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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