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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刑拘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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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9:26: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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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庐山市林业局向庐山市公安局秀峰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发现位于白鹿镇玉京村项家畈山上有人非法采矿。经庐山公安局刑侦大队开展侦查工作,于2021年11月24日、12月1日,12月7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罪的项某,郭某,毛某三人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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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发现,项某、毛某、郭某获利30余万,2021年12月30日三人已被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项某、毛某于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挖掘机、农用车擅自在白鹿镇玉京村项家畈“癞痢包”和“毛家垅”山上进行非法盗采瓷土。
在非法开采后,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郭某询问是否收购瓷土,郭某在明知项某、毛某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向其收购瓷土,并主动联系货车将瓷土出售给永修县的某瓷砖场。


庐山市公安局郑重提醒:

非法采矿不仅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危及环境和生态,更对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如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现有人私开滥挖、超层越界、改变矿种、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进行监督举报。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原自庐山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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