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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动车经营管理的通告
各电动车经营户:
为加强电动车经营管理,引导电动车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电动车经营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不得无照、超范围经营; 二、应当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相关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不得擅自改装、非法拼装电动车; 禁止生产、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的电动车; 五、不得对电动车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行驶区域、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如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依法追究法律。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