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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自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庐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开展“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执行行动”,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
三、凡在庐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觉到本院执行局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及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接受、配合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贷款、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五、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规避、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情节,本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拘传、拘留等综合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肃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
七、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我院除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建议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八、申请执行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予以制裁。
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群众踊跃举报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并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他人经济往来前,应主动查询对方是否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审慎往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庐山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5日
来源:庐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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