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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5 08: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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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非法捕鱼 二被告人均获刑
近日,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江湖口段牛角芜水域使用禁用的渔具三重刺网进行捕鱼作业。当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工友杨某某、赵某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在上述水域回收渔网及渔获物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渔获物为鲫鱼、鲤鱼、罗非鱼,重0.6千克。
2020年5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赛城湖闸口附近长江干线水域,使用高压电捕鱼方法非法捕获乌鱼、餐鱼等长江野生鱼类2.39公斤。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二被告人使用的三重刺网、电瓶、逆变器、捞杆、电杆等电捕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江西段水域实行10年禁渔。而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切勿认为捕捞几条鱼不构成犯罪,只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一条鱼也是构成犯罪的,本案中的三重刺网属于禁用的工具,而高压电捕鱼属于禁用的方法。在此提醒,生态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希望大家能自觉遵守法律,保护长江水产资源,让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共同保护母亲河。
来源: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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