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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花桥水、横塘水、庐山水3条河流管理范围 划定及法律行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庐山市花桥水、横塘水、庐山水3条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已经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花桥水、横塘水、庐山水共3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一)河道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二)湖泊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素材来源: 庐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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