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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这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罚投放6000元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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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7:2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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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共同承担渔业生态修复费用6000元。案件宣判后,修水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在案发地修水县程坊水库库区码头举行上述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活动,共同督促被告人向案发水域投放价值6000元鱼苗履行渔业生态修复责任。这是修水县首次渔业违法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修复渔业资源活动。






2019年12月10日,修水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决定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对“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即修水县程坊水库库区实行常年全面禁渔。“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系2014年7月22日由农业部列入的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然而,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使用电捕鱼工具,先后2次前往程坊水库五峰电站大坝下游属于“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水域电鱼,每次捕获10余斤杂鱼。


同年4月29日晚,三被告人再次使用电鱼工具在程坊水库“竹筒坝”坝下同样属于“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水域电鱼时,被程坊管委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修水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三被告人共同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费用6000元,被告人王某群、王某家、古某贵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均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费用。





修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生态修复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举旨在警醒社会公众重视环境保护,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让全社会携起手来,守护蓝天白云,守好绿水青山。修水县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职责,彰显法院对触犯刑律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法严惩的决心。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修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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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2 19:36: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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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6:4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禁渔期,要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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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8:5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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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09:04: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罚得好哦,国家都给你们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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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23 11:1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恢复渔业生态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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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1:3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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