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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对朱某忠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进行一审宣判,
对并案审理的非涉恶被告人
一并进行宣判。
(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场)
审理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朱某忠带着同乡叶某春等人到武宁县城与王某(另案处理)、成某国结识并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等行为,从而树立恶名。
2010年10月,被告人朱某忠刑满释放。被告人薛某刚、被告人路某和马某自陕西老家先后来到武宁县,为了寻求靠山投奔朱某忠混社会,在朱某忠的组织、指挥下,叶某春、薛某刚、马某、路某等人先后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替人要债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朱某忠为首要分子,以叶某春、薛某刚、马某、路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历了“2009年、2012年-2014年、2015年-2017年”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与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两伙成员相对独立却又相互结合,相互间给被关押人员上账提供生活费用,互帮互助,以维护集团、团伙的稳定壮大。两伙成员具备一定的规模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武宁县城一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情况
被告人朱冠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集团成员叶某春、薛某刚、路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非集团成员成某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赌博罪判处非集团成员朱某冬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武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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