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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最高获刑14年!庐山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伪造货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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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 09: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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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货币罪案,涉案人数达7人,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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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张某共同伪造人民币3.822万元。
  2018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联系上了被告人郭某某,并从郭某某处购置防伪纸、三台打印机、一套***模板、丝印网版等制造***设备材料,并由郭某某指导张某学习制造***技术。张某掌握制造***技术后在山西省和顺县制造***,并将伪造的***销售至江苏、江西、四川、湖南,2019年3月被山西省和顺县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货币经鉴定,198张成品金额12620元、416张半成品金额25600元,总计人民币3.822万元。
  郭某某与廖某、汪某某、陈某共同伪造人民币96.85万元。
  2018年10月,廖某与汪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制造***。廖某通过其妻子段某某的QQ向郭某某购买了丝印网版、印油、丝印网水等制造***材料,郭某某还赠送了一套100元面值的***模板PS软件。后廖某负责制作,汪某某、陈某负责加工、裁剪和销售,三人在汪某某家中制造***。2018年11月5日被贵州省瓮安县公安机关查获,扣押面额为100元的伪造人民币9685张,经鉴定成品5129张、2张连体未裁剪双面打印912张、2张连体未裁剪单面打印1366张,经鉴定总金额为人民币96.85万元。
  郭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共同伪造人民币四千张并出售。
  2018年9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与郭某某购置打印机、电脑等设备,从徐某某处购买***原材料纸、印章、***模板等,郭某某与王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生产四千张***(多为面值20元),生产出***后郭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将伪造的***通过网络以快递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
  徐某某伪造人民币2.906万元。2018年10月初,徐某某在位于贵州省黄平县的家中利用***模板、丝印模板、打印机等设备材料制造***。2018年11月9日,该制造***点被庐山市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查获20元面额***974张、100元面额***78张、50元面额***34张、10元面额***8张、1000面额的泰国铢4张、10000面额的韩国圆4张,以及水印模版塑料片、印章、丝印网、丝印台、胶水、油墨、电脑、打印机等制假设备。经扣押、鉴定,徐某某制造***数额为人民币2.906万元,韩国圆4万元,泰国铢4千元。其中面额为20元***970张、面额为50元***34张、面额为10元***8张均为机制***半成品。
     徐某某、邸某某、赵某某共同伪造人民币1.876万元。
  2018年10月,邸某某(另案处理)向徐某某购买1500张制造***的防伪纸、印油、印章等设备材料,与赵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一起在厦门市大帽山制造***。2018年11月赵某某被厦门市公安机关查获,2018年12月邸某某被服役地军队保卫科查获。经扣押、鉴定,徐某某与邸某某、赵某某共同制造***数额为人民币1.876万元。
  徐某某与白某某伪造人民币3.352万元。
  2018年10月初,白某某(另案处理)自行购置打印机、电脑、丝印模板、***模板等制***设备,向徐某某购买用来制作***的防伪纸2200张后,在山东省巨野县制造***。2018年10月24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扣押、鉴定,徐某某与白某某共同制造***944张,金额为人民币3.352万元。
  胡某1、于某某、胡某2、徐某某共同伪造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10月,胡某1通过网络向徐某某购买制作***用的原材料纸(内置银线)防伪纸,并通过QQ购买了***模板、印油、丝印台,纠集同村村民胡某2、其表弟于某某在胡某1家中制造面额为20元的***。按照胡某1的分工,于某某负责电脑操作、调板和打印,在遇到制作困难时通过网络由徐某某QQ远程操控电脑提供帮助,胡某2负责裁剪和做旧。2018年11月9日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在胡某1家中查获了制造***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二台、***原材料纸29张、丝印台一台、20元面值***850张、50元面值***20张,经鉴定均为机制***半成品,金额为1.8万元。从胡某1身上查获20元***1张。
  胡某3、宋某某、徐某某共同伪造人民币1.636万元。
  2018年10月,胡某3通过网络向徐某某购买制作***用的原材料纸和丝印网版,徐某某还赠送了***PS模板。胡某3叫来其堂弟宋某某,两人通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在胡某3家里制造面额为20元的***。胡某3负责操作模板调色、打印及做旧等全过程,宋某某负责裁剪、做旧。2018年11月9日,胡某3、宋某某在安徽省宿松县使用伪造的货币时被抓获归案且从胡某3车上查获20元面额的***305张,经鉴定均为机制***,金额为6100元。在胡某3家中查获20元面额的***513张,经鉴定为机制***半成品,金额为10260元。同时查获电脑、打印机、丝印网版、裁剪工具、做旧用材料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胡某1、于某某、胡某2、胡某3、宋某某采取电脑制作打印的方式伪造货币,违反货币管理制度,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积极通过网络传播伪造货币技术、销售伪造货币材料,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严惩。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伪造货币并出售,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1、于某某、胡某2伪造货币数额较大,胡某1为主犯、于某某、胡某2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人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胡某3、宋某某伪造货币数额较大,胡某3为主犯、宋某某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遂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等7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 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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