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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08: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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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就是凶徒三人密谋后于深夜无人时携带凶器与之具,将受害老人令人发指的欧打至死,并将手脚捆绑,房门反锁,遗弃于所住地下室,若不是子女回家,立即报警,公安全力侦破,真像岂不知何年才能大白于天下?难道要让凶徒若无其事的照常生活,逍遥法外,乃至于末来的某曰再次犯下某种未知的罪恶?怎么在你这反复强调的"事实"竟是凶手也是受害者?照你这个逻辑,让你去面对一个强坚犯,你甚至也会诡辩受害方也有过错甚至施暴者也是受害者?因为受害者的衣着暴露?枉你还字里行间透出着蛮懂法律?那你这些言行究意是何居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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