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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异性朋友面前炫耀一把,特意租了辆车回家,岂料中途就驶入沟中。近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支付租车公司租金及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34534元。
2013年10月8日,被告张某从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之后便载着异性朋友从县城往农村老家赶,岂料因操作不当,还没到家车子就侧翻到了路边的水沟之中。事故发生后,车子被拖到了修理厂维修,可张某不但不支付车辆的修理费用,返而来了个金蝉脱壳,致使车辆在修理完毕后,顺道在修理厂“展出”了60多天。租车公司在多方寻找并垫付了全部的修理费用后,才将车辆取了出来。无奈之下,租车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车辆租金及修理费用等各项费用46974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租凭车辆发生事故后,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修车的全部费用,其拒不支付反而将车辆丢在修理厂一走了之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租车公司正常的租金损失,而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张某垫付了修车的全部费用。对张某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赔偿给租车公司,但租金损失应计算至租车公司垫付修理费用并提取车辆当日止,在租车公司收回了车辆的使用权后,要求张某继续支付租金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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