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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科学保护和开发桃花源村旅游资源,根据《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庐山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以及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2005年以来,桃花源村内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原星子县《关于印发星子县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星府办发〔2011〕23号)文件要求,其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由集体统一管理。 二、桃花源村整体属庐山自然保护区红线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庐山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桃花源村内房屋,违者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庐山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出租、租赁桃花源村内房屋及流转土地资源用于对外经营,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出租的桃花源村内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在2020年9月20日之前到温泉镇、桃花源村及相关管理部门完善手续,否则依法予以解除合同关系。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庐山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送建筑材料进入桃花源村。违者参照农民建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为便于管理、开发桃花源村房屋、土地等旅游资源,鼓励和支持桃花源村委会集体将房屋、土地等统一流转租赁。 七、本公告自2020年9月14日起实施。 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3日 来源温泉健康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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