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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人,双十一“剁手”需谨慎!江西曝光十大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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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13:0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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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家大促活动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选取与消费者网络购物密切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为开展“江西2020网剑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供广大消费者参考,谨慎购物。


案例1:北京某共享电动车公司共青城子公司不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案,处罚款20万元
北京某共享电动车公司共青城子公司开展电动车租赁业务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先下载其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299元押金,以实际2元/半小时,1元/单保险费的费用有偿使用。当事人在其手机APP“押金说明”选项中已声明承诺:“通常情况下,退款到账需要1~7个工作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共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逾期未退还押金的投诉举报623件次。经调查,消费者申请退款请求均已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最长超过30个工作日,当事人均未退还押金。当事人未公开向用户解释说明逾期未退还用户申请押金的相关情况,且当事人的客服电话长期处于无法接听状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之规定,属违反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退还义务的违法行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赣州某科技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处罚款3万元
赣州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商城购买界面中含有“购买后不支持取消和更改”“逾期未使用作废”等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同时还采用后台管理系统擅自调整销量,导致电子商城显示的商品销量多于实际销量,经执法人员约谈后,仍拒绝改正。经调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共侵害消费者权益76657.8元,并擅自修改销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案例3:鹰潭某外卖电商平台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刷单炒信案,处罚款5万元
鹰潭某外卖电商平台为提高平台销量,组织人员对其平台内的4家店铺进行刷单,交易订单是当事人在外卖平台的管理后台激活上述店铺所产生,并未产生实际交易。不到一个月内,当事人共刷单1161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4:萍乡某科技公司为他人进行刷单炒信案,处罚款20万元
萍乡某科技公司以深圳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开办快歪网,为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当事人分类搜索淘宝商家,通过阿里旺旺推广快歪网平台。淘宝商家注册会员后,在快歪网平台以AA(送试用装)、AB(送其他小礼品)、红包(直接返现)模式发布需刷商品,由当事人组织刷单人员完成虚假交易并进行好评。当事人共有注册会员127家,会员费收入524873元,收取会员费和商家购物刷单本金11017084.44元,转给放单平台购物刷单本金1027815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5:赣州某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搭售案,处罚款5万元
赣州某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新世纪赣州客运站”销售汽车票时,该线上汽车票销售系统将搭售保险作为默认同意购买的选项,消费者提交购买班次、添加旅客信息后,金额中会自动包含车票价格及保险价格,如果消费者直接点击“提交订单”,待支付的价款里也包含了金额不等的保险费。如果消费者不购买保险,则必须点击“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选项,再选择“不购买保险”选项,才能取消默认同意购买的保险。当事人收取代理费为保险费的60%。自该微信公众号上线以来,共售出保险356732份,收取保险费775113元,代理手续费收入为467067.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之规定,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6:吉安某个体工商户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

吉安某个体工商户在其拼多多店铺“煌家生态馆”上销售的普通食品敏益康益生菌页面中,宣传具有“缓解过敏性鼻炎湿疹”等功效,当事人共销售200盒,销售额659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7:抚州某贸易公司销售口罩哄抬物价案
抚州某贸易公司于新冠疫情爆发后从浙江义乌订购135714个口罩,进价1.4元/个,该批口罩未标注生产厂商名称、地址及生产日期等标识。当事人通过其在京东商城的店铺进行销售,共销售129055个、销售额374260.88元,其中七天无理由退货41036个、退货金额119004.7元,实际销售88019个,销售金额255256.18元,实际售价为2.9元/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之规定,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每个口罩违法获利1.04元,销售了88019个,共计违法获利91539.76元。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539.76元,处以320389.16元罚款,罚没款合计411928.92元。

案例8:吉安某外卖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审查义务案
某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负责美团外卖遂川站经营工作,当事人未要求部分入网商户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在商户页面的营业资质信息内未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违法期间内,当事人通过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入网商户收取服务费的形式获利7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之规定,吉安市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48元,罚款51000元,罚没款合计58048元。


案例9:南昌某科技公司网络传销案
南昌某科技公司成立后,注册了微信公众号、搭建了手机APP平台,以推广共享烘衣架为名,以个人购买共享烘衣架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开展产品推广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根据推荐的人数和被推荐人员购买烘衣架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报酬和奖励每天结算。当事人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推销其烘衣架产品,且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南昌市委和九江市都昌县相关领导调研该公司的视频和照片。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传销行为。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成立时间较短,共收取加盟定金4788元,经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加盟定金予以全部退还,且在手机APP宣传页面中中删除了相关内容。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非法烘衣架20个,对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对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处1万元罚款,罚款合计51万元。

案例10:南昌市某服饰贸易公司价格欺诈案
南昌市某服饰贸易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销售休闲针织长裤,在促销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均未按期宣传的58元/条价格销售,一直按促销活动价29.9/条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100元。




来源:大江网/江西头条客户端 彭文洲、记者朱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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