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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便于在京星子老乡开展各项活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谊活动以“团结友爱,坦诚相待,互助互惠,共同发展”为宗旨,倡导热爱祖国、建设家乡的高尚情操。
第三条 联谊活动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文明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条 联谊活动尽可能联系全体在京老乡,维护在京老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联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联系人由在京星子老乡义务担任。
第六条 联谊活动不定期举行,活动的参加者对各自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组委会及其他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申请参加联谊活动:
1、联谊活动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2、现工作、学习、居住在北京的星子人士,以及对星子怀有深厚感情的外地在京人士,均可申请参加在京星子老乡的联谊活动。
3、凡缺乏家乡观念,严重损害老乡合法权益者,组委会可拒绝其参加。
第八条 联谊活动的内容:
1、制作在京星子老乡通讯录,便于老乡加强联系,增进友谊;
2、组织在京星子老乡聚餐、郊游以及进行其他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3、为有需求的在京星子老乡提供各类帮助;
4、搭建星子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在京星子老乡进行沟通、对话的桥梁;
5、为星子家乡的经济建设和帮贫扶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协调在京星子老乡内部的矛盾纠纷,增强星子老乡的凝聚力;
7、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其他活动。
第九条 联谊活动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联谊组委会寻求帮助;
2、如实向联谊组委会提供相关信息;
3、遵纪守法,树立星子人的形象;
4、积极参与联谊会各项活动;
5、为老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维护星子老乡的团结和友谊,不得有损害老乡的行为。
第十条 在京星子老乡应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便于联络。不愿意公开个人信息的老乡,可在《登记表》上说明,联系人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在京星子老乡成立组委会,作为开展各项联谊活动的联系人。
第十二条 组委会由热心公益的星子老乡组成,由在京星子老乡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组委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第十四条 组委会工作人员均为义务性质,组委会成员随时可以宣布退出组委会,组委会会长可辞退表现不佳的成员。
第十五条 联谊活动的经费来源:
1.参加联谊活动的老乡自愿交纳,数额不限;
2.在京星子老乡或其他单位自愿捐助;
3.经济困难的星子老乡,其参加联谊活动的费用由组委会承担。
第十六条 费用的支出
1.支付印制通讯录等方面的开支;
2.支付老乡联谊活动的费用;
3.资助在京困难老乡或捐献给星子家乡困难群众;
4.联谊经费每年春节前结算一次;
5.经费收支情况在落星墩网站和QQ群中公布,随时接受同乡监督、查询。
第十七条 本活动规则仅供在京星子老乡开展联谊活动时参考,欢迎各位老乡提供修改意见。
在京星子同乡联谊活动筹备组
2010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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