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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8-1-20 1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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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江西
对被鉴定车辆赣G25498江铃牌中型普通客车,受害者家属已要求交警部门不能放车,防止有人违法操作,影响重新检验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通常机动车时速在90Km/h时,通过制动使机动车静止,产生的制动痕迹不过6-8米。肇事机动车车况合格,在制动后,制动痕迹达到18.7米,还没有刹死,肇事机动车处于非静止状态,才致人当场死亡,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肇事机动车在制动痕迹18.7米过程中所降低的车速为53-58Km/h,但是真实行驶速度远远不止,并没有加上肇事机动车因撞击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及现场路边防护铁桩所降低的速度。因为鉴定过程中忽略和漏检了对本案最为关键的碰撞测试等项目和数据!
如果分别以50Km/h和120Km/h对着山撞,提前5米刹车,撞到山肯定都停下来了,制动痕迹也肯定都是5米,难道计算出时速是一样的吗?而且,车速不同,肯定撞的损坏程度不同,所以碰撞测试才是撞击一瞬间的速度,才是关键的,必须要做。
通过碰撞测试和制动痕迹,是完全可以计算出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的。
刹车18.7米都可以让60码的车减速到停止,庐山市华林镇12.9严重交通事故中,肇事客运车却在刹车18.7米后还能撞飞一成年人5米远,致受害者当场死亡????? 有关部门吃屎了,出具一份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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