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该怎么办。。。。哪个单位能来管管老百姓哟。。。
我是帝景御园的业主。今年在帝景御园买了一套房子,后来才发现小区的地下车位不让停车。帝景御园开发商说地下车位需要购买,7万至8万一个,否则不让停车。我准备购买车位时,得知地下车位既然是没有产权的,属于小区的配套附属物。对于这种违法买卖,房管局为什么眼看小区开发商出售而不管。以下几点有明显违法行为:1、没有产权既然公开市场买卖,欺诈消费者行为;2、对已经出售的车位开发商是否缴纳相关费用,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3、地下车位既然属于小区附属公共区域,所有业主是不是可以自己使用,只缴纳管理费用。现在是就算业主想交纳停车费用,开发商也不让业主交纳,非要逼着业主去买停车位。。。。而且就算大家购买了停车位,以后物业还是要收大家的停车场管理费(这个物业已经明确表态说)。。。情何以堪:'(:'(:'(:'(
在城里买个房事还真是挺多的。
无力求告,告状无门啊~~~~~ 地下车库属于放空设施,归全体小区居民共有,开发商出售的话属于严重违法。最近习党魁不是在强调防空的重要性吗,楼主可以联系些人到武装部去反应情况,也可通过诉讼手段, 永不放弃 发表于 2016-5-16 10:44
地下车库属于放空设施,归全体小区居民共有,开发商出售的话属于严重违法。最近习党魁不是在强调防空的重要 ...
打错了个字,防空设施 永不放弃 发表于 2016-5-16 10:44
打错了个字,防空设施
就是防空设施啊~~~~~开发商竟然明目张胆的出售,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送了礼给谁,为什么各个职能部门,没人管!!!! 关键是看你们业主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有没有算到地下车库。
《物权法》起草专家明确表示支持,已由业主公摊的车库属业主所有,不适用于《物权法》的约定原则,开发商再卖属于欺诈。事实上,开发商也已把小区的所有配套设施(包括车库、会所、学校)摊入购房成本。一句话,业主其实已为小区的所有物业埋单。《物权法》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田表示:“如果业主的公摊面积里包括了车库,车库就理所当然的属于业主,不适用物权法里的约定原则了。” 尹田表示业主花了钱,就有权利明确知道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和内容。开发商应该提供这个内容,房管局也应该公示 。 如果开发商将公摊面积据为己有,再卖给业主,这就是商业欺诈。公共配套电梯、道路、公共停车位、会所、学校、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水池、通道、天顶、绿地、花木、广场、下水道等。不公摊,但一般认为会摊入购房成本。 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都是在该小区总投资造价里面,房屋建造价格已经包括了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以及小区的所有建设费用。如果说小区的停车场、会所、幼儿园是开发单位的,那就是:我用你的钱在你的地上建了我的物业。你同意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车库(位)的权属问题,先要区分不同车库(位)的性质。
首先是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小区的地面车位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敞开式的,如小区道路临时划线的车位,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临时用作停车用途,由于小区的公共道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以这种停车位上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般是将费用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当然物管公司可以收取适当的车辆看管费用。
另一种是有围护的地上车位或者立体停车位,这种车位如果开发商在开发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该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就拥有了车位的所有权,可将车位出售。具体可以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是否相等。如相等,说明土地面积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该业主共有,作为小区配套的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分摊面积,则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开发商可以利用该部分土地建立车位进行出售。
相对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小区内地下车库(位)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小区的地下车库(位)性质各不相同,占用的土地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区分地下车库(位)的权属问题还是要将小区的地下车库(位)分类区别,目前主要的小区附属地下车库(位)有三类:
第一类是开发商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将整个地下车库(位)面积都分摊给业主,这种情况下车库(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只限于小区业主出租,不能出售。
第二类是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位)并且面积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的,这类车库、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但一般应当优先出售给小区业主。
第三类是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按法律规定,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投资后可以取得所有权并进行转让和出租,由于这类车库(位)没有限制出租期限,所以很多开发商就变相以出租使用权70年来所谓“出售”车库(位)。
目前开发商与业主产生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重复处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已将车库(位)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即车库(位)已被开发商出售给全体业主了。而此后开发商又将车库(位)单独卖给业主,还美其名曰 “车库使用费”。实际上,既然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使用车库(位)产生的收益当然也归全体业主共有。另一种无权处分:在开发商开发,规划部门审查容积率时,没有将车库(位)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即车库(位)不占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由于车库(位)不占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面积,就应该属于对小区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全体业主共同。若开发商出售或出租车库(位),则应看作是无权处分,本案就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开发商无权出售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 废材讲得很具体明确,现在道路都很好走何必花钱买这个气,买个小车回乡下建个别墅多好。 地下室停车位属于所有业主公共财产,开发商无权拿来卖,这属于违法楼主去法院起诉开发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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