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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农”落户
(一)办理“非转农”落户必须同时具备“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和“实际居住在农村”,即在城镇无产权住房和无稳定职业、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如无城市最低保障,由社区出具无低保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同时在农村生活有住房或有责任田等。
(二)办理“非转农”投靠落户的具体五种情况:投靠在农村的配偶;子女因特殊原因投靠在农村的父母(18周岁以下或残疾子女等);父母回原籍投靠在农村的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配偶一方在部队服役,另一方投靠在农村的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回原籍落户,入学前属农户,毕业后在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
(三)由本人或代理人书写“非转农“申请及理由并且附村民代表签字,持村委会、乡(镇)政府的接收证明材料附村、乡(镇)领导签署意见及签字盖章,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属实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民警、分管所领导审查后,签署意见及签名盖章,呈报县局户政部门及分管局领导审批办理。
办理的各种申报材料、依据等原始资料和审批手续都归入派出所档案。档案须逐人建档,分类建档,装订成册。《历年出生补报入户审批表》派出所自行存档,《常住人口补录审批表》、《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派出所、县局各存档一份,其中,变更出生日期及民族的市局另存档一份。县局将每月检查一次作为年终考核的评分标准。 统一使用户政处设计制作的《历年出生补报入户审批表》、《常住人口补录审批表》、《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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