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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庐山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一起盗伐、滥伐林木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各5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6万余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0000元。
01
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被告吴某某、段某某商议合伙砍伐位于庐山市某村集体所有的林区内林木,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吴某某负责砍伐林木需要的人力物力,负责纠纷的处理,段某某负责管理账目,现场监工,所得收益二人均分。2020年11月至12月,二被告人在未取得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上山挖路、砍伐林木、运输销售。经核算,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共采伐林木475.4吨,折算蓄积562.57立方米。其中经村民陈某、刘某同意砍伐的林木蓄积为56.28立方米,其余506.29立方米未取得村民同意。二人违法所得共计164306元。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非法采伐面积为120亩,庐山市林业局测算生态修复费用为150000元。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集体林区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506.29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村民陈某、刘某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56.28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某、段某某虽然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同,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段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二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16430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段某某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0000元。
被告人段某某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依法裁判
本案二被告人砍伐的林区位于庐山风景名胜区红线边缘,庐山市森林覆盖率较高,近几年受松材线虫影响,部分林地出现疫木、死树,当地政府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疫木进行除治,疫木除害处理方式优先考虑在采伐山场利用粉碎机直接粉碎处理、利用切片机旋切处理和焚烧处理。疫木除治必须办理相关许可,按照疫木除治方法进行。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砍伐后未经疫木检测即销售获利,在砍伐过程中遇村民阻挠仍然肆意砍伐,影响特别恶劣,其中砍伐立木蓄积量506.29立方米(约110亩)是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砍伐的,故认定该部分为盗伐。二被告人非法砍伐林木面积达120亩,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被告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0000元。
04
惩治犯罪
庐山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致力于庐山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修复多样化,为庐山健康和谐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作为环资法庭震慑犯罪的最直接的手段,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常态,同时环资法庭也积极参与犯罪预防、生态修复、法制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来源庐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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