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庐山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件,并全部完成鉴定评估和损害赔偿磋商,最大程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
该局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全面梳理今年以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损害明显的小额案件,邀请第三方专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开展赔偿磋商,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该局在危险废物案件方面办理了“庐山市某非法炼铝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由庐山生态环境局邀请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蛟塘镇人民政府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与两名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经三轮磋商,确定由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按规定、要求实施处置工作,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非法开采方面办理了“黄某某非法采运瓷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挖机和货车装载运输瓷土矿,损害了局部区域的生态环境。经现场调查评估及磋商,确定由赔偿义务人黄某某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评估意见,以自行修复的形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废气治理方面办理了“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厂区内随意丢弃危险废物违反固废法行为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经现场调查评估及磋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4万元,实施替代性修复。
矿山开采扬尘污染方面办理了“庐山市某石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公司在矿山开采作业中,扬尘管控措施不到位、不规范,矿区道路未硬化,车辆运输时产生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经磋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评估意见,由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5万元,实施替代性修复。
至此,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均与相关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下一步,该局将在总结以上4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推进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意识,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成为常态,有效推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供稿:庐山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