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星子人民力量,围剿环山公路收费站
各位星子老乡:环庐山公路给星子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这一点我们作为星子人有很深的体会。但是,树立在威家和隘口的两家收费站,却给星子经济起飞的翅膀戴上了镣铐。
多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取消环山公路收费站,给星子经济发展松绑。但是,星子人民的呼吁有关部门置若罔闻!
近期,国家五部委发出清理违规收费站的通知,如此大好政策背景,我们星子人民再也不能坐失良机,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围剿环山公路收费站。
记者已经开始行动。这几天,江南都市报记者连续刊发报道,对环山公路收费站的违规内幕进行披露。身为星子人,我愿意为取缔收费站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也算是为家乡人民尽绵薄之力。
请各位了解收费站情况的网友,向我们提供证据和资料,包括收费站的违规收费以及存在的腐败问题和环山公路的一些基本情况(收费性质?公路等级?收费去向?)。
我们反对违法的、非理性的行为,我们希望取缔收费站的行动在法律的框架里进行。请各位在积极参与的同时,务必保持冷静。
星子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星子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每一个星子人的切身利益。行动起来!
媒体协助:江南都市报记者王平的爆料电话:138702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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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降低收费标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东部地区省份从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区省份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按照附表要求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并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务必于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必要时组织省际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各地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今年国务院部署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省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请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五)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
交通运输部(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财政部(章)
监察部(章)
国务院纠风办(章)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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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以最快的速度把专题做出来。
我们爱星子,别掐住了我们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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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家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 不支持的一律拉去扫环山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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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9月16日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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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收费字920号2005年8月9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尽快核定庐山环南山公路收费年限、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的函》(九府文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庐山环南山公路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11号),经研究,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行庐山环南山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及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车辆外,均应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2元/车次;
2.2吨以上至9吨(含9吨),6元/吨次;
3.10吨以上(含10吨)的车辆,其中9吨部分按6元/吨次收费,以上部分按3元/吨次收费。20吨以上一律按20吨收费。
4.摩托车、简易农用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庐山环南山公路按规定可设置两个收费站(威家、隘口),根据省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庐山环南山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该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其中威家收费站收费启止期:从2005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隘口收费站须待二期工程完工与昌九高速公路连接并经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验收后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按19年期限顺延计算。上述收费项目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销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入与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九江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车辆通行费用于征管经费、公路维护、上缴集中外,全部用于项目还本付息,实行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委托省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核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车辆通行费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统一缴入省财政专户,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接本通知后,请到九江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帖最后由 怕瓦落地 于 2011-6-26 14:46 编辑
隘口收费站对冲卡车辆进行整治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ksfz 发布时间:2011/6/7 阅读:10次
隘口收费站对冲卡车辆进行整治
隘口收费站从6月3日起开展了为期3天的专项整治活动,截止6月5日取得了初步成效。此期间,在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力支持下,共查处、教育冲卡逃费车辆70余车次,制止冲卡行为60余车次,有效遏制了冲卡逃费行为、促进了收费秩序稳定。
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当前面临的困难不小:一、外部环境逐步恶化,收费工作开展压力较大;二、过往司机心里不平衡,对隘口站收费工作不与理解,抵触心里较强,进一步增加隘口站收费工作难度。
叶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