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一对闺蜜因钱翻脸,只因轻信···
友谊本是严寒里的炉火酷暑里的绿荫但是庐山市有这样一对朋友
却因为投资理财
友谊的小船触了暗礁
看这样一个案列
案件回顾
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庐山市南康镇中基星城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住庐山市蓼南乡新池村枣树垅
原被告本是朋友关系,原告知道被告在网上挣了钱,被告也多次邀约原告参与并保证能挣钱,原告在被告的鼓动下心动了,并告诉被告自己也想投资的想法。于是2021年11月24日,原告给被告转了一万块钱参与投资。结果投资平台失踪,原被告的投资都打了水漂。
之后原被告均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他投资的一万元,被告不同意,由此而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2022年5月6日,两人到庐山市多元化解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调解原告了要求被告返还一万元理由是:
1、原告虽然知道转给被告的一万元是购买理财产品,但收款方是被告,且被告也承诺如果亏损会负责偿还。
2、当原告咨询投资的对象是本地还是外地,被告也回答是本地。原告问是什么单位时,被告以机密为由拒绝回答。原告说假如知道被告是网上投资平台进行投资时,自己根本不会投资,也就不会有投资损失。因此认为被告有欺骗行为,而投资失败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隐瞒实情所造成的,应负此次投资失败的全部责任。
被告辩护时说:
1、投资有风险,这是每个有民事行为的成年人都应该知道的。无论投资对象是什么是谁都有有风险。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此次投资失败自己负责。
2、原告支付的一万元是打在自己账上没错,但原告是委托被告投资,而不是向被告投资,如果投资成功有利润分配给原告也不会分配给被告,因而造成的损失是原告认可的,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
1、投资有风险,是每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的,投资失败的结果应该由原告承担。
2、被告隐瞒投资的对象,目的是想让原告参与投资,没有主观的恶意,因为被告也投资了五万元,但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负次要责任。
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做出了一个被告承担2000元经济损失,原告自己承担8000元损失的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当即被告转了2000元给原告,调解结束。
通过此次调解,我们提醒广大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请慎入;朋友介绍投资也要慎重, 切莫打包票,隐瞒细节。
调解结果
最后,在庐山市多元化解服务中心调解室的协调下,做出了被告承担2000元经济损失,原告自己承担8000元损失的建议,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当即被告转了2000元给原告,调解结束。
通过此次调解,我们提醒广大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请慎入;朋友介绍投资也要慎重, 切莫打包票,隐瞒细节。
案例警示
通过此次调解,我们提醒广大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请慎入;朋友介绍投资也要慎重,切莫打包票,隐瞒细节。
原自微庐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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