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辆机动车予以公示报废。
通 告 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星子中队在路检路查中依法暂扣违法机动车49辆(车辆号牌、型号见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能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关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对以下49辆机动车予以公示报废。 特此通告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星 子 中 队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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