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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1: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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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江西
本帖最后由 晨微 于 2011-7-7 21:37 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酸楚有深刻的体会。
给三点建议:
1.通过当地媒体扩大影响,同时紧追当地的政府部门及其上级部门。
2.通过关系找在武汉工作的都昌籍政府官员出面帮忙(都昌老乡的家乡观念很强,只要他们愿意帮忙,往往是义务性的),如能找到的话问题处理起来就简单多了。
3.找个律师代理,走法律途径。(为什么把这条放在最后呢,是因为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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