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尚庐山(原星子网)

查看: 1725|回复: 1
收起左侧

酒后没开车,南昌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原因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2-13 09:1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所有人都知道



但是,你知道吗?

就算酒后不开车

也可能同样涉嫌犯罪



图片


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

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不仅喝酒的司机邓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同车的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张某等人在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某酒店聚餐,二人均饮了酒。聚餐结束后,张某在明知道邓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邓某驾驶,并与邓某同车离开酒店。



当晚22时37分许,邓某驾车在青山湖区富大有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桥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带回接受调查。经检测,邓某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0.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邓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一人受伤、三车追尾受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虽未直接参与车辆驾驶,但其明知自身及被告人邓某饮酒,仍将车钥匙及车辆交予邓某驾驶,该行为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前置条件,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深入人心。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

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还有一些人,虽然没有喝酒开车,

也应该注意

以下几种情形

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
“帮助型”共犯
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
“教唆型”共犯
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
“合驾型”共犯
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
“不作为”共犯
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
“指令、强制”作业共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
“雇佣型”共犯
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
“追逐竞驾型”共犯
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转发提醒!

来源  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本站法律顾问:易胜华律师|手机版|小黑屋| 尚庐山(原星子网)

备案报警 赣公网安备 36042702000120号

备案报警

Powered by Discuz! X3.4( 赣ICP备16012230号-1 )

公司名称: 庐山市尚庐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天湖壹号5号楼C-201至C-206店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