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子 发表于 2016-8-15 09:16:47

派出所下月起不开20类证明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下列9类情形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果然 发表于 2016-8-15 11:51:29

简化了许多

顺行 发表于 2016-8-15 13:40:35

简化了很多啊

游走的画笔 发表于 2016-8-16 08:19:55

本帖最后由 游走的画笔 于 2016-8-16 08:24 编辑

下一步希望政府各部门对老百姓的对外窗口真正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特别是“脸难看”的办事方式,改变工作意识,不是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而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些地方去办事,你多问一句,好像你欠他(她)们500大洋似的,一副不理不睬,不耐烦的样子

菜菜 发表于 2016-8-16 10:30:59

挺好的,一切都需要简化,才能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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