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紫阳北路虫二服装店苹果6plus 手机被盗
本帖最后由 实事求是 于 2015-7-9 13:30 编辑7月7日上午10:40分左右,一胖一瘦两名女子进入虫二店内试衣服,瘦女子讲星子话,让尹小姐帮其拿衣服咨询,胖女子在吧台附近转悠,此时尹小姐并没有注意,10:45分左右,两女子离店而去,这时尹小姐回吧台,发现新买两天的苹果手机6 plus不见了,找了一下,没有找到,才反应过来也许是被盗了,追出门去,两女子已不见踪影,尹小姐此时回店内查看监控,证实是刚进店的两女子中的胖女子偷窃手机,随即向南康镇派出所报案。
偷盗时的监控视频截图:
图片左边正面女子在吸引尹小姐注意,右边黑衣女子趁机偷取手机。
黑衣女子偷取成功,放进包内。
装作若无其事的偷盗女子
女子以衣服做掩饰偷手机
7月7日中午,尹小姐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将此信息发布出去,在希望得到线索的同时,也在提醒朋友们小心小偷。而朋友圈中马上有朋友回复,这两名女子已经流窜至九江县作案,并发来作案视频。
九江县被盗手机服装店内视频截图:
靠近吧台作案
窃取成功放至包内。
装作若无其事离开
朋友圈扩散消息截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如今,一部新的苹果6 plus手机市值五千多元,应为“数额巨大”立案侦查,有线索者可与失主联系。
这年头稍微带点智商的小偷都知道到处都是摄像头,等着坐牢吧,祝楼主早日拿回自己的肾6 应该是团伙作案,还是星子人,真是有点恐怖 不是有定位功能吗?
丑也就算了,还那么胖,胖我也认了,TM还盗窃,真是人至丑,则无敌! 年纪轻轻,干啥不好。:sleepy::sleepy: 明目张胆 呃!太明目张胆了 人渣,这种人抓到了就应该游街示众 27116 发表于 2015-7-9 21:02
丑也就算了,还那么胖,胖我也认了,TM还盗窃,真是人至丑,则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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